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8日电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期货两个司法解释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将加大对“老鼠仓”案惩处力度,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来源:中国网
有记者提问,“老鼠仓”案件近年来有哪些特点?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老鼠仓”案件的办理有没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缐杰指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
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
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证券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
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股票操作、信息传递行为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缐杰表示,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着力强化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二是严密法网,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三是明确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
四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