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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18号)。经查明,时任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猊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杜景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杜景涛于年3月成立天猊投资,年6月11日天猊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杜景涛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于年8月3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一只名为“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猊1号基金”)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杜景涛为该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年9月7日,天猊投资作为天猊1号基金的管理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开展收益互换业务,在该项业务的执行过程中,中金公司基于天猊投资的交易指令,通过其自营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股票。交易指令由杜景涛直接通过本人手机向中金公司交易员夏某打电话下达,由夏某使用中金公司自营账户负责执行。
年10月26日,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XXXXXX开立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年8月11日,“杜景涛”普通账户XXXX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年8月14日,“杜景涛”信用账户XXXX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杜景涛”账户的资金来源为杜景涛及其配偶戴某静的自有资金,“杜景涛”账户的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和下指令,由其弟弟杜某思负责执行,操作地点在天猊投资办公所在地。
“杜景涛”账户与天猊1号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交易存在趋同情况。年9月7日至年8月6日,天猊1号基金与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交易股票32只。该期间内,“杜景涛”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与中金公司收益互换买入相同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2万元。年8月11日至年8月6日,“杜景涛”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买入相同股票8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91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杜景涛”普通和信用账户与天猊1号基金和中金公司的收益互换业务、天猊1号基金普通证券账户的上述趋同交易共计亏损.35万元。杜景涛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公司产品‘天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是客户的资金,杜景涛需要做资产组合,相对分散。杜景涛个人证券账户和公司产品账户交易的股票会有交叉,一般公司产品账户所交易的股票会包含杜景涛个人证券账户里的股票”。
杜景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杜景涛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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